2024年征地协议书8篇

征地协议书征收人(甲方):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被征收人(乙方):__________。为建设火车站站前广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征地协议书8篇,供大家参考。

征地协议书8篇

征地协议书篇1

  征收人(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被征收人(乙方):__________。

  为建设火车站站前广场,甲方需要征收并拆迁乙方现有住房。为保证房屋拆迁顺利进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后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在甲方用地范围内共有各类型特征房屋平方米及其附属物等(以《________________火车站站前广场处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项目勘测确认表》所列项目及其金额为准),乙方自行拆除的费用自理;乙方交甲方拆除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应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完成搬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应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拆除完毕,甲方对拆除房屋经验收合格后________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付清征收房屋及其他附属物补偿费.

  三、搬家费:乙方房屋搬迁经验收合格后,甲方按所拆主屋建筑面积________元/平方米向乙方支付共次搬家费总计________元。

  四、过渡期限及补助费:过渡期限为________个月;乙方自行租房解决自己居住问题,甲方只负责按所拆主屋建筑面积________元/平方米标准分月向乙方支付过渡补助费。若因甲方原因致使过渡期限延迟,按原标准2倍支过乙方过渡补助费;若因乙方延迟选房或延迟入住超过过渡期,过渡补助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五、拆迁奖励:拆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为________天,甲方按拆除房屋补偿总款________%的资金奖励乙方。具体奖励方式:__________乙方在________天拆迁期限内,于前________天内完成拆迁的全得按拆除房屋补偿总款________%;超过________天未完成拆迁的,从第________天开始每延迟一天,奖励资金减少________%,超过规定________天拆迁期后不再奖励。

  六、安置方面的约定:

  1、安置房屋坐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安置房楼层及户型:安置房为________层高度的多层楼房,房屋面积先由乙方自己申报,户型结构经专业设计(具体以设计图纸为准)。

  3、安置房屋面积:人均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4、安置房屋建设:乙方自主招标,甲方提供必要帮助。

  5、安置房屋价格:建设成本价(以乙方招投标确定的价格为准)。

  6、具体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另行签订。

  七、甲方如不按协议约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各种费用,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若在约定期限内未搬迁并拆除房屋,甲方申请有关部门给予强制执行。

  八、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见证单位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

  见证单位: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征地协议书篇2

  甲方:琉璃乡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琉璃乡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抚州市廖坊水库灌区工程需要,金溪县人民政府委托甲方征收乙方土地面积亩。现就征地有关事项协议如下:

  一、征用土地座落、面积及四周界限。

  被征用土地座落在 ,面积 亩,四周界限详见征地红线图(双方盖章为准)。

  二、征用土地的人、地类及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按抚府办发(20xx)56号文件标准补偿,详见表。

  土地类型面积(亩)征地补偿费元/亩金额小计 (元)备 注

  征迁工作经费60000

  合计 60000元

  三、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明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三章征地补偿规定。

  四、支付土地补偿费方式。

  征地协议签订后一周内,由琉璃乡廖坊水库灌区工程移民征地安置领导小组一次性付清乙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陆万元整( 60000元)。乙方必须在开工前无条件迁出甲方所征用的土地,如因土地权属或补偿费处置引起争议,由乙方负责承担。

  五、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面议。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有关部门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琉璃乡人民政府

  甲方代表:

  乙方:琉璃乡人民政府

征地协议书篇3

和县2012年征地拆迁目标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工作,强化目标责任制管理,确保完成征迁拆迁目标任务,保障“重大项目突破年”活动深入开展,和县人民政府与

签订《和县2012年征地拆迁目标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责任部门要将征地拆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推进机制,成立专门组织,制定详细的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县下达的目标任务数,新增违建控制目标为“零”。

二、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严格征地拆迁工作程序,严格按政策办事,统筹兼顾征地拆迁各方利益,做到依法征迁,既保证按时全面完成征迁任务,又妥善处理群众在征迁过程中的实际困难。

三、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执行,年终由县目标考核办、征管局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出考评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审定,考核结果纳入全县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加以运用。

四、本责任书壹式两份,县政府与责任主体各壹份。

和县人民政府 镇(局)(签字)(签字)

(盖章)(盖章)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征地协议书篇4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承租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建设需要,经批准取得_________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___________等规定,对乙方的房屋进行拆迁,甲、乙、丙_____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被拆除房屋现状

  (一)房屋所在地点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有证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房屋使用面积___________,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房屋的用途_________,房屋的产权性质_______,房屋的结构_________,房屋的总楼层数__________,房屋所在的楼层数___________,房屋的朝向______________。

  (二)房屋内部设施及装潢情况:

  (三)房屋的附属物及构筑物情况:

  (四)机械设备情况:

  第二条乙方或丙方基本情况

  (一)被拆除房屋为住宅时:

  1、乙方有正式户口________人(其中常住人口_________人),分别是(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等)。

  2、丙方有正式户口_________人,分别是(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拆除房屋是非住宅时:

  1、乙方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丙方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选择第________种方式:

  1、货币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

  第四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选择第_________种方式:

  1、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价格。

  2、根据当事人共同推荐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确定。

  3、当事人对评估机构的选定意见不统一时,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评估价确定。

  4、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作价方式。

  (二)房屋装潢作价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__元计价,小计____________元。

  2、装潢补偿金额___________元(若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装潢补偿,此项可不另行计算)。

  3、附属物及构筑物补偿金额____________元。

  以上三项合计补偿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

  (四)房屋货币补偿的币种__________,补偿金额由甲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给乙方,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实行货币补偿的,甲方对丙方不再承担安置责任,由乙方对丙方进行安置。

  第五条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一)甲方提供位于_________________,结构____________,用途_____________,房屋号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的`现房、期房,产权调换房屋的楼层、房号的确定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应符合以下标准: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安置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2、房屋内应当有以下设施:

  3、房屋装饰与设施标准见附件二

  4、新建房屋竣工后质量应经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备案。

  (二)被拆迁的房屋及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的价格均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一)、(二)、(三)款统一方式进行确定,并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三)按被拆迁房屋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差价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产权调换差价币种:________,差价由_____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_______方支付,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安置

  (一)过渡方式按以下第_____________方式确定。

  1、乙方、丙方选择自行过渡安置;

  2、由甲方提供周转房过渡安置。

  (二)乙方、丙方过渡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三)乙方、丙方选择自行过渡安置的,甲方应当按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向乙方、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乙方、丙方选择由甲方提供周转房过渡安置的,其周转房的地址: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四)甲方保证乙方、丙方在过渡期限内按本协议第五条规定进行安置。乙方、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周转房的,应当在得到安置房后___________日内腾空周转房。

  第七条房屋拆迁补助费

  (一)甲方按________规定标准,支付乙方、丙方搬迁补助费________元,临时安置补助费_________元,其他补助费_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元。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甲方按___________规定标准,支付乙方、丙方设备搬迁和安装补助费___________元,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__________元,其他补助费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___元。

  (三)房屋拆迁补助费的币种:________,甲方应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前支付给乙方、丙方,支付方式:________。

  第八条乙方、丙方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应将被拆迁房屋腾空,并交甲方拆除。第九条乙方、丙方的违章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应在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权拆除。

  第九条逾期安置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应在本协议第六条第(二)项约定的临时过渡期期满前保证乙方、丙方按期回迁,逾期不能回迁的,甲方应在临时过渡期满______天前通知乙方、丙方,按下列约定处理:

  1、甲方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2倍向乙方、丙方加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逾期________个月内,甲方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_________%向乙方、丙方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逾期超过_________个月,甲方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________%向乙方、丙方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逾期12个月的,乙方在征得丙方同意的情况下有权要求重新选择货币补偿或另行选择安置房。

  (二)乙方、丙方在临时过渡期内,收到甲方安置通知(通知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之日起4个月内,应到甲方办理安置手续;甲方应从发出安置通知后再支付乙方、丙方四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到甲方办理安手续的,不再享受各种补助费或补偿费。

  第十条甲方关于安置房标准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交付的安置房标准应符合第五条第(一)项及附件二标准的约定。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标准进行整改,并赔偿______________元。

  (二)安置房屋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处置方式:

  本款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本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置。

  本协议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中面积记载不明确的,应由原产权登记部门重新确认。

  安置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本协议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甲、乙双方同意按_____种方式进行处置:

  1、双方自行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置: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第五条规定原则据实结算差。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当产权登记面积大于本协议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按第五条规定原则据实结算差价;超出3%部分的房屋价款,如果安置房屋价值大于被拆迁房屋,不找差价,如果安置房价值小于被拆迁房屋价值,甲方按超出3%部分的房屋价款的双倍返还乙方。

  (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当产权登记面积小于本协议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场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按第五条规定原则据实结算差价;超出3%部分的房屋价款,由甲方按超出3%部分的房屋价款的双倍返还乙方。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协议约定面积)/协议约定面积×100%

  第十一条甲方逾期支付拆迁补偿资金(货币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设备搬迁安装补助及损失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一)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累加)

  1、逾期在__________日之内,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后,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___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前款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协议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其他:

  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三)

  3、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甲、乙、丙方各持______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

  丙方(签章):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征地协议书篇5

甲方:武胜县三溪镇卫生院

乙方:武胜县三溪镇三溪村村民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现就征用乙方位于雷屯村小学正前方面积为 亩的农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 亩。

二、征用土地用途,该土地用于雷屯村村级活动场所。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付款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按 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 万元。

2、付款方式: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甲方将征地补偿款 万元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3、本协议签订后所有权归雷屯村村民委员会所有,不因国家土地政策改变而改变所有权,不因雷屯村民委员会换届而改变所有权。

4、今后因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该土地征地补偿上升,将不再另行补偿,遵照本协议执行。

四、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使用该用地,如发现

甲方把该土地他用或签订协议后一年内没有开工建设可以无条件收回。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敦寨镇人民政府一份。

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后再作补充。

甲方:

武胜县三溪镇卫生院法人代表: (盖章)

乙方:

武胜县三溪镇三溪村村民: (签字)

协议签订时间:20xx年 月 日

征地协议书篇6

征地拆迁协议

甲方:××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

乙方:

工程全长 公里,在 区(县)境内长 公里,涉及、、等村镇和单位。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进行相关征地拆迁工作。文件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依据。

征地放线工作已经完成,甲乙双方已对工程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完成了征地线内、线外地上物等数据的核实,并达成一致意见。

甲乙双方根据 确定了征地单价,并对协议条款进行了协商,双方就征地拆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地数量

根据《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数据,该工程在 区(县)境内征地 亩。其中 区片 亩、区片 亩、区片 亩。

征地数量如因设计变更或工程需要而增减,以实际数量为准,并以工程完工后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确定的数量为决算依据。

二、征地拆迁补偿费

㈠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征地补偿费用 区片每亩 万元,区片每亩 万元,区片 万元,征地补偿费用共计 元(大写 元整)。

㈡征地线内、线外青苗及地上物拆迁补偿费用

补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征地线内和线外的青苗及果园、苗圃、鱼塘、水渠、荒旱地、坟墓、树木、房屋、围墙、机井、道路、涵洞、建筑物等地上物(见附表)。

青苗及地上物拆迁补偿费用共计 元(大写元整)。

征地补偿费用、征地线内线外青苗及地上物拆迁补偿费用合计元(大写 元整)。

三、征地拆迁完成时间

所有青苗、地上物拆迁应在 之前完成,以保证施工单位按计划进场施工。

四、征地线外二十米系公路保护范围,禁止取土、挖坑、挖沟、挖砂、采石、爆破作业等危害公路安全的活动。

五、征地拆迁费用的拨付

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征地拆迁费用的 %,即 元;待公路路基土方全部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征地拆迁费用的 %,即 元;待土地管理部门最终核准征地数量、颁发土地使用证之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剩余的 %,即 元。

六、双方责任和义务

㈠甲方负责施放征地边线(即红线),线位应准确、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尺寸。

㈡甲方应按照协议规定,按期支付乙方征地拆迁费用。

㈢乙方负责完成土地的地籍权属确认,协助甲方办理《土地使用证》。

㈣乙方负责按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并向有关方面支付费用,且保证征地拆迁后的土地符合甲方的要求。

㈤乙方负责确保施工单位能够按期进场施工,保证施工顺利进行,因乙方因素造成的工程延误由乙方负责。

㈥乙方保证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文件均由乙方以乙方名义签署,不得以甲方的名义签署。否则,若因此导致甲方被涉讼或仲裁,甲方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款项给付及损失赔偿等)均由乙方承担。上述款项,甲方有权直接从应给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㈦征地拆迁过程中和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被征用土地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协调解决。乙方保证发生的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拆迁费用、拆迁施工、债权债务、侵权、人身伤害等)都不涉及甲方,若因上述纠纷导致甲方被涉讼或仲裁,甲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款项给付及损失赔偿等)均由乙方承担。上述款项,甲方有权直接从应给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㈧甲方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文明施工,因施工产生的污染、噪音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由乙方帮助协调。

㈨其他责任和义务:

七、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议不成,双方同意选择甲方所在地管辖法院进行诉讼。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盖章:日期:乙方: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日期:

征地协议书篇7

作者: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参与了《民法典》、《物权法》起草工作,参与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课题研究。

修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讨论,又有了新进展。此前,孙宪忠教授提出拆迁属行政征收,不能作为民事行为来对待;随后,乔新生教授提出拆迁应区分“为公共利益的拆迁”和“房产开发拆迁”,两种都应纳入条例规范,条例将拆迁视为民事行为的立法思路是正确的。

日前,中国人民大学王轶教授提出,拆迁确实应该区分为“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但“协议拆迁”事关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来规定,不适合放在条例里;他主张,条例只规范“征收拆迁”,而且不能涉及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这些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他还提出,在《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中,也应该明确政府只有为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但要有相关配套制度作为前提。王轶教授的修改建议,是对条例现有框架的一个大的突破。

拆迁分为“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

新京报:怎么给拆迁行为定性?拆迁这个词本身似乎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王轶:拆迁行为的确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在社会生活中间使用“拆迁行为”这个词,主要表述这样的一种社会现象:即取得某块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把土地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拆掉,进行新的建造行为,原有建筑物中的居民要重新进行安置。

这样的社会现象从现实生活中间来看主要由两种原因引起,一种原因就是政府通过发布征收决定的方式,征收了这块土地,在征收土地的行为完成以后,出现了我们所说的拆迁行为。

第二个引起的原因,比如进行商品房开发或者经营设施的建设,由地方政府出面或者开发商自己直接出面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然后由开发商或者政府出面,跟特定土地上原来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然后进行拆迁。

新京报:前一种算是行政征收行为,后一种算是民事行为?

王轶:对,但问题就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里面,对于导致拆迁结果的两个原因,并没有做出非常明确的区分,即没有区分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这也是条例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效果不是特别理想,引起很大争议的原因。

比如协议拆迁从《合同法》、《物权法》角度来讲,就是普通的买卖交易。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恰恰没有把它当做普通的买卖交易对待。依据该条例,即使是协议拆迁,拆迁人也要先从政府有关部门拿到拆迁许可证,然后和被拆迁人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旦达不成协议,按照条例,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做出强制拆迁的裁决。这很明显不是把协议拆迁当成普通的买卖对待。

协议拆迁不适合由《条例》规范

新京报:这两种拆迁,都应该归条例管吗?你刚才提到,协议拆迁属于民事行为,适用《民法》和《合同法》。

王轶:关键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什么位阶的立法文件。至少从现行的条例看,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的行政法规。按照《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应该是由法律做出规定的。什么叫民事基本制度呢?像涉及私人合法财产保障的协议拆迁制度一定是民事基本制度,应该由法律来规定。当然,这不是说协议拆迁完全不能由一个行政法规规定,但是一定要符合《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就是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别授权。根据《立法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授权必须明确、具体,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条件制定法律的时候,要尽快制定法律代替法规。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在我们《合同法》、《物权法》都已经制定并且颁行的背景下,对于一个普通的买卖行为,条例对其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已经不是太大了。《合同法》、《物权法》上设定的规则完全可以适应,所以没有必要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里专门设定。

第三点,为什么在《立法法》上,基本的民事制度会要求放在法律里规定,而不放在行政法规里规定?这跟不同位阶立法文件的起草、审议、出台的程序是有非常密切的联系的。一部法律的起草程序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而且在我们今天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背景下,通常一个重要的法律草案会面向全体国民征求意见,有一个反馈意见的平台。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里面都是民意代表,这些民意代表也能对法律进行充分的讨论,表达各方的利益诉求。尽管行政法规也有各种形式的论证会、讨论会,但总体来讲,在征求意见的广泛性上、规范性上,与法律还是有区别的。而且行政法规有的时候很难排除主导行政法规起草的部门的影响。

从这个角度来考虑,我个人也觉得协议拆迁不在条例里面规定可能更好一点。“条例”只能规定征收拆迁的部分环节

新京报:这一点,你与乔新生教授的观点不一样了,他主张两种拆迁都由“条例”来规范。“条例”是不是只规范征收拆迁?该规范征收拆迁的哪些内容?

王轶:行政法规主要解决某种类型的行政权力,如何在行政管理系统内部进行分配,以及分配给某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行使的时候要遵循的规则是什么。从这点来讲,征收拆迁交给《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做规定,应该说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不能把征收拆迁的所有问题都在这个行政法规里来规定,有些问题是不适宜由行政法规来规定的。对

此我国《立法法》第8条第6项设有明确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通常只能制定法律予以调整。

新京报:哪些不能规定?

王轶:比如《物权法》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什么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只能由法律规定。就算行政法规规定了,也必须成为可诉的对象,但这个今天操作起来又有实际的困难,所以最好不要放在行政法规里规定。

另外,物权法说的很清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表明征收的权限和程序是由法律来规定的,不是由行政法规来规定的。所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能对法律所规定的这些事项以外的事项做规定。比如由哪个行政机关来具体负责征收拆迁问题,作出征收决定的内部行政程序是什么等等。

新京报:你说不适合在“条例”里面规定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现在《物权法》也没有规定,那到底怎么界定公共利益,是通过《物权法》实施细则吗?

王轶:到今天为止围绕公共利益的讨论很多,目前形成的共识是:公共利益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不明确的概念,也没法做出详细的类型列举。所以现在考虑到的解决办法是什么呢?一个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具体法律时对遇到的具体类型的公共利益做出认定,这是可以的。第二,一定要让政府在发布征收决定的时候,征收决定的行为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就意味着可以由法院来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做出具体的判断。新京报:你是赞成用两个不同的办法分头解决。

王轶:一个是由立法机关依据法律所认可的表决程序和表决规则作出认定,另一个是由法院依据法律所认可的表决程序和表决规则作出认定。

地方政府逐步退出集体土地非公益性利用

新京报:按照你的思路,如果把协议拆迁完全交给房地产开发商跟老百姓谈,是不是意味着打破了土地一级市场政府垄断的局面?

王轶:应该说对地方政府垄断土地交易一级市场有影响,但还没有完全打破,要想完全打破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就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自由流转的问题。但协议拆迁的上述安排只是表明在某些领域内,地方政府不再是惟一的土地供给主体,对某块土地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人,也能成为土地供给主体。当然居民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期限限制的,地方政府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在期限之外再进行出让。

新京报:集体土地的征收也要区别开了,有国土资源部人士透露,在即将进行的《土地管理法》修改中,一个主要的思路,就是地方政府逐步退出非公益性的土地利用,商业开发用地要跟农民直接谈判。

王轶:这也是为了避免与《物权法》相抵触,因为《物权法》规定只有为公共利益才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面涉及几个问题。第一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不让流转?如果不让流转,协议拆迁也不能适用于集体建设用地。第二点,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一级市场进行自由流转,一定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第三点,我们的市场主体,特别是具有经济实力的房地产企业,一定要在协议拆迁中坚持平等对待的原则。第四点要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意识,当协议拆迁成为一个普通的买卖交易以后,这个交易涉及很多人的切身利益,政府如何更好地提供服务、更好地加强监管,这个对国土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都是新的课题。

如果这四点都解决好,协议拆迁的推行就比较顺利。

新京报:如果真的把协议拆迁按照民事行为来操作,现有的法律法规能满足需要吗,还需要立新法吗?

王轶:我觉得从《合同法》、《物权法》的规范来看不需要了,关键是强调平等协商,不能不尊重我的意愿把房子拆了,把地拿走了。

新京报:有人担心真的让政府放开这块,土地财政会不会受到影响?

王轶:应该说肯定会受到影响,关键是好的影响还是坏的影响,以前有些地方政府采取的做法是不妥当的,会引发社会矛盾。所以这个影响如果是积极的,就应该肯定。

新京报:有人提出让地方政府收取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流转费或者流转税,这样就能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

王轶:如果我们允许把协议拆迁认定为普通的买卖交易,当然相应的税收配套的法律制度可以适用于这个交易领域。当然可以征收税,因为在这中间有人获得收益。

争论最多的是拆迁分类和公共利益

新京报:你觉得仅就城市协议拆迁这块,什么时候有可能真正实施?

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牵头做了一个课题,在课题报告里面我们提出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建议。在国务院法制办的一次会上,我们也了解到建设部早在《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间,就已经考虑着手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当然,任何一部法律和法规的起草,对我们学者来讲,是一个法学研究的对象。但是对有权机关以及因为这个法律法规受影响的人来讲,它某种意义上是一个涉及当事人利益关系安排的政治决定。既然是这样,就要按照政治决定的规律做判断。

新京报:你参与讨论条例修改的时候,大家争论最多的问题是什么?

王轶:就是拆迁要不要分为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以及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观点回顾

孙宪忠教授观点

●从本质上说,拆迁是行政征收的一种,征收是强制性的,是以公共权力为依托,以公共利益为前提的。但现行《条例》却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定性为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于法不合,于理不通。

乔新生教授观点

●城市房屋拆迁存在两种情形: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和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从事房地产开发,属于民事行为,应该坚持民事属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起草人另辟蹊径,将城市房屋拆迁行为视为民事行为,在立法思路上可谓独具匠心。

本报记者 赵继成 王石川 北京报道

征地协议书篇8

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矛盾分析及对策建议

一、当前征地拆迁引发矛盾的主要表现

(一)期望值过高,征收补偿要求脱离实际。有的想拆一补多,少量补差价,甚至不补差价;有的想通过征收发财致富,进而漫天要价,无理取闹;有的不仅要求解决住房安置问题,还要求解决诸如失地、就业、医保、养老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一

旦被征收人的“希望”落空,就会寻找种种借口和理由抵制征收,即使经过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仍然对征收补偿安置不满,致使征收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二)谋利益,违反规划,突击建房。个别村组平房能加盖到四层五层,见地就盖房,致使整个村庄已“无路可走”。暴力抗法现象也是不断发生,甚至有人在较短时间内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人为将一家人分为两户甚至更多户,以获得更多的住房安置,等等一系列的违法行为,使征收工作寸步难行。虽然我办对拆迁房屋进行了摸底录像,但违规建房现象还是屡见不鲜。由于这一问题涉及居民的切身利益,政府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是超越红线建设、改变结构和擅自加层已成既定事实,政府如果严格执行规划及建设的有关法律规定,就要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必然引起居民对抗甚至群

体事件;另一方面,如果不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定性,又势必导致跟风,破坏整个城市规划结构,制造安全隐患。

(三)被征地农民缺乏社会保障,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被征地农民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一些年龄大、文化低、无技能的被征收户难以找到工作,短期看,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尚可靠一次性安置费维持生计,实际生活水平不致于明显下降。但长远讲,随着安置费用逐渐用完,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势必凸现,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社会治安状况堪忧,部分失地农民面临返贫的风险与日俱增。

(四)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执行难。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都是为维护房屋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执行难度越来越大,执法人员在群体抗拆事件中的权威得不到有效保障,目前仅靠政府的执行人员不足以应对如此庞大繁杂的征地拆迁工作,从而影响征收工作的进度。

(五)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一些人抱着“法不责众”和“事情闹得越凶,领导越重视,越容易解决”的心态,成团结伙,集体越级上访,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还有一些极少数人为了个人私利,统一口径,明确分工,造谣生事,挑动群众盲目参与。

(六)历史遗留问题引发信访重复率高。由于改革的不断深

入,农民已经历了多次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多,这些问 题牵涉的时间跨度长、范围广、复杂性强、难度大,难以及时处理到位。从而影响了后续拆迁工作,在处理过程中相关部门拖延、敷衍、推诿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使农民产生不满和对抗情绪,不断重复上访。

(七)媒体的舆论引导失范,持续放大征地拆迁问题的严重程度。媒体的过度聚焦和非理性报道,将群众与政府敌对起来,造成和激化了群众对政府的对立情绪。作为拆迁工作执行者的政府被舆论完全地孤立,失去了应有的公信力,不仅大大提高了执法成本,同时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和谐稳定社会秩序的构建。

二、征地拆迁引发矛盾的成因分析

(一)政府层面造成的原因

1、补偿标准不够统一。存在同一个地段、同一片被征土地因个别工作人员存在执法不公,打“人情牌”的现象,相同条件的拆迁户补偿标准不一致,面积测算标准不一样,造成群众互相攀比。

2、行政行为不规范。政府拆迁部门过于追求征地拆迁效率而忽视程序的正当性和透明性,当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在不能及时达成协议时,拆迁方为赶进度而发生随意表态、“强制拆迁”等现象,由此引起被拆迁群众的不满而上访。

3、政策执行没有连续性或“断层”现象严重,在征地拆迁方面

有些规定没有完全依照上级相关规定来执行,与上面 政策有不符之处,而随着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加强,维权意识也越来越浓,由此也引发群众的诸多诉求。

(二)被征地拆迁对象所造成的原因

1、失地农民缺乏社会保障。那些年龄大、文化低、无技能的拆迁户难以找到工作,由于拆迁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久而久之,这部分人生活出现困难,却又得不到帮扶或救济,“坐吃山空”后,又只好回过头来找政府,在社会上造成了一个不稳定的群体。

2、被拆迁群众抵触情绪较大。土地做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下岗”,失去了劳动对象,多数农民的生活来源没有着落,而且要失去祖辈留下来或自己辛苦一生积蓄而换来的房屋财产,同时要改变他们熟悉的生活环境,打破或影响他们原有所交往的社会关系,从而带来许多麻烦和不便。这就使得被征地拆迁对象不自觉地产生一种抵触情绪,发生一些矛盾与冲突。

3、部分群众思想观念滞后,非理智方式抵制征地拆迁工作。少数被征地拆迁对象依法维权意识淡薄,在拆迁中遇到利益冲突时,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错误的认为“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一些村民以个人利益为纽带形成松散组织,采取集体上访、阻工闹事等极易造成社会负面影

响的方式向政府施

压,期望以破坏社会稳定的方式来引起政府对自己诉求的重视,具有很大的对抗性,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极大危害了社会安定。

(三)建设施工单位所造成的原因

少数建设施工单位操之过急,工作方法简单, 缺少与村组干部沟通。个别施工单位以建设工期紧张等为理由,在施工前不进行必要的公示、公告和深入细致的工作,就开始进场作业施工,从而与拆迁对象形成对立,出现问题又不向有关部门及时汇报,导致政府被动处理问题,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就会上访,就会维权,不仅拆迁搞不成,还极易酿成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

(四)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的原因

有一些是既无合法产权来源和土地使用证明,也无其他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还有一些是已被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违章建筑,此类多数无证房屋都是农民群众的安身之所,直接关系到被拆迁户的根本利益,可这些又不符合现在的征地拆迁政策,农民经过几次拆迁后,久而久之,就成了历史遗留问题;还有一部分是因为工作人员不懂政策,乱发言、乱表达、乱承诺,从而造成了拆迁后群众的愿望得不到实现,在下次的拆迁中就成了历史遗留问题。

三、解决征地拆迁矛盾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探索完善多元化补偿安置办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拆迁应本着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与保证社会稳定为原则,对本地的实际现状、群众的愿望等进行深入的摸底调查,在准确掌握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结合本地的征地拆迁标准,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探索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多元化补偿安置办法,不仅仅解决一次性的补偿费用,而且要配套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生活、养老、医疗、教育等长远利益问题,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失地不失利,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居,失地不失医,失地不失教”。

(二)依法规范操作,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征地拆迁工作政策性很强又很敏感,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纠纷与矛盾,所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办事。在征地调查和征地补偿时,深入村组户,实地调查确保公平、公正。按照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原则,依法编制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同时对征地全过程拍照、摄像,并将影像资料存入档案,以备后用。实行目标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和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相互配合,及时沟通,迅速地处理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稳定因素。

(三)加大征地拆迁政策的宣传力度。一是在征地拆迁之前召开农户动员大会,发布征地公告,向被拆迁村组和拆迁户

宣传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对当地经济发展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二是组织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党员和干部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发挥他们的幅射与带头作 用,教育和提高全体被拆迁安置群众的政策法律素质;三是采用多种形式搞好宣传,重点宣传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政策、标准、好处、操作程序,这样有利于消除被征地拆迁对象对拆迁的顾虑和疑惑;四是相关工作人员要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深入征地拆迁对象家中广交朋友,并一户一户面对面耐心细致,地做群众的思想工作,进行感情沟通和释疑解惑,多站在拆迁户的角度思考问题,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平衡好国家和拆迁户的利益,将补偿安置政策按时落实到位。

(四)全面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对于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要坚持领导点名接访制度,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抽调有关部门熟悉政策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集中进行排查,力争从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排出时间表,及时化解矛盾。对可能出现的“针子户”要有预案,有方法,尽最大可能去做思想工作,对拒不执行征拆的,依法使用行政和司法手段强制执行征拆,以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对抢修抢建、突击装修、违规乱搭乱建、煽动阻扰正常施工等违法行为,要迅速、果断、坚决地予以打击。

(五)建设施工单位应全力配合政府做好工作。建设施工单位要成立强有力的组织指挥机构,内部进行组织分工,明确各自职责、范围和目标,要制订工作制度,建立工作网 络,规定相关纪律与注意事项,出台相应的奖罚措施和拆迁户友善和谐相处,条件不成熟不要急于建设,盲目施工,对于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联系,防止发生不应有的事件,以全力配合政府做好工作。

(六)妥善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之前,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对问题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考虑,以赢得工作的主动权。针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同情况,制定方案,落实措施,实行目标管理,突出重点,包干负责,奖罚兑现。对于部分拆迁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在政策上适当倾斜。此外,还要保持拆迁安置工作的延续性,切实落实对被拆迁群众的承诺,勤政为民,廉洁为公,做好群众的贴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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